万吉以案说法|背靠背支付条款是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理由?
前言
所谓“背靠背”条款,一般是指在有偿合同中,约定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以其获得在其他合同中某第三方的款项作为其支付本合同款项之前提条件的条款。简单地说,即“先收款,后付款”。实践中,存在买方以合同中约定背靠背支付条款,第三方未向其付款为由提出抗辩,拒绝向卖方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那么背靠背支付条款能成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合理挡箭牌吗?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具体来看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
基本案情
甲公司承建了某开发公司商业住宅项目,与乙公司签订了《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在支付工程价款的条款中约定:“无预付款,甲公司按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同比例计划支付。如建设方付款不到位,乙公司须暂时垫付材料费及各项相关费用,并且不能影响工程材料的正常供应,甲公司收到进度款后应优先支付乙公司材料款,剩余款应在工程完工的30日内结清”。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12月7日期间,经双方对账核算,乙公司共向甲公司供应各型号混凝土共计26817立方米,应付货款为1200万元,已付款项500万元约占总货款的42%,剩余货款700万元至今未付。另查明,建设方给甲公司付款支付比例约为70%,该项目未完工。2021年12月7日后甲乙双方再未发生供货行为。乙公司因甲公司欠款问题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双方争议的付款期限、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法院认为
本案原、被告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并签订了《混凝土采购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依此合同之约定履行了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的主要合同义务,被告接收了原告所供货物,双方共同完成了对账核算,被告对于欠付原告货款700万元的事实没有争议,故法院对此欠款数额予以确认。
关于双方争议的付款期限、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原、被告签订的《混凝土采购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和期限的约定为:“无预付款,被告按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同比例计划支付。如建设方付款不到位,原告须暂时垫付材料费及各项相关费用,并且不能影响工程材料的正常供应,被告收到进度款后应优先支付原告材料款,剩余款应在工程完工的30日内结清”,该约定未明确建设单位的名称,未将被告与建设单位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买卖合同附件或者主从合同,未明确约定被告收到建设单位所付款项后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付款比例、付款时间等,双方对此约定未进行细化和补充。另外,结合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双方结算单等在案证据所显示的付款情况来看,被告收到建设单位的付款后亦未按同比例向原告支付,要另行计划付款,且被告经常在一段时间内根据原告的供货情况而向原告多次付款,并未依约定比例付款。综上,双方对于付款方式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等有关规定,被告应当在最后一次收到货物之日,即2021年12月7日付清全部货款。现据此期限已近一年多,无限延长支付期限,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本案付款期限、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全部欠款700万元。本案判决后,被告未上诉,现已生效。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全部欠款700万元。
万吉律师说法
实践中,买方常利用其甲方优势地位,在混凝土采购合同中设置背靠背支付条款,约定向卖方付款需以买方从第三方处获得相应款项为前提条件。背靠背支付条款的设定与合同相对性相悖。卖方亦难以得知买方是否积极履行其向第三方主张相应款项的权利。若买方怠于履行向第三方主张相应款项的权利,恶意阻碍付款条件的成就,或者第三方一直拒绝付款,则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履行将陷入无限期不确定状态之中。且背靠背支付条款的设定对于履行合同约定的守约方而言显失公平。故背靠背支付条款不应作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背靠背”条款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模式,如能合理利用,对于分散商业风险、促进交易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但也不能将商业风险无限制转移,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背靠背”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应当积极谨慎对待,避免陷入合同难履行的境地。签订“背靠背”合同时,应避免付款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双方在合作之前,应对交易模式及上下游主体做好调查,尤其是对上下游的支付能力、诚信资质、交易的真实性进行调查,降低因上下游诚信度差带来的违约风险以及虚假交易风险。中介方应及时向上游催收款项,催款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必要时应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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